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,规范检测收费行为,减轻广大群众负担,2021年2月3日,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北省财政厅、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》,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级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、抗体检测服务的项目内涵、收费标准与我省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衔接一致,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。
二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,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。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,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。
三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,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;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,并接受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审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四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。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冀发改公价〔2020〕1741号)同时废止。
石家庄同创铁路学校转载自: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